关于CNAS-CL01-A025:202x 网上公示征求意见的通知
近日,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组织修订CNAS-CL01-A025: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校准领域的应用说明》,现征求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
其中,“6.2 人员”中对相关人员的注册计量师持证进行了明确要求:
6.2.2.1 实验室的相关人员应满足 CNAS-CL01-G001 规定的要求以及以下要求:
a) 授权签字人、非标方法的开发和确认人员应取得二级或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或本专业副高级(含)以上技术职称。
b)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 5 年以上的校准技术工作经历,取得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或本专业副高级(含)以上技术职称。
c) 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校准人员应与实验室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6.2.2.2 校准人员的岗位资格培训应包含计量基础知识、专业技术知识、操作技能培训等内容,实施校准人员培训的机构或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能力,对于内部培训,一般应满足以下要求:
——计量基础知识的培训教师,应取得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或本专业副高级(含)以上技术职称;
——专业技术知识的培训教师,应取得二级或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或本专业副高级(含)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所培训专业的校准技术工作 5年以上;
——操作技能的培训教师,应从事所培训项目的校准工作 3 年以上。
6.2.3 对社会(所在组织之外的客户)开展校准服务的校准实验室的每个校准专业领域应至少 1 人取得二级(含)以上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或具备该校准专业领域 3 年以上校准工作经历。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组织修订CNAS-CL01-A025: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校准领域的应用说明》,现将修订的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公示,征求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相关机构和人员如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填写“附件4:CNAS文件意见征询表”,并于2021年9月10日前反馈CNAS秘书处。
联系人:林志国
电话:010-67105261
E-mail:[email protected]
特此通知。
附件1:CNAS-CL01-A025:202x《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校准领域的应用说明》(修订)(征求意见稿)
附件2:CNAS-CL01-A025:202x《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校准领域的应用说明》(修订标识稿)